遭投訴歧視孕婦 虎尾科大女員工:與事實不符

09 Dec, 2017

新聞摘要:

一名周姓女護理師不滿虎尾科技大學不續聘,以「懷孕歧視」向雲林縣政府提出勞資協調及申訴,今天多名女職員站出來為學校講話,澄清校方向來營造友善女性工作環境,孕婦、產婦備受尊重,不會受刁難,絕無懷孕歧視。

 

去年9月到虎科大服務的周姓女護理師,今年9月因懷孕準備待產向學校提出育嬰假申請,未料接到不續聘通知,事後請求勞資協調並投訴學校懷孕歧視,校方說明該案是1年1聘的「定期契約」與案主懷孕無關,仍被解讀對孕婦不友善惹來輿論批評,讓校方大喊冤。

 

今天上午多名女姓職員為學校抱屈,強調上述指控與事實不符,今年5月到虎科大服務的陳姓女職員說,7月她就臨盆,生產後又放了2個月產假,上個月底回來上班,校方從未刁難且多方協助,讓她備感溫暖。

 

目前懷孕7個多月的廖小姐也特別感謝校方及同事們對她的照顧和體諒,減少工作壓力;另一名在學校服務5年的陳小姐指出,去年10月生了第2胎向學校申請育嬰假,也是剛回到工作崗位,她感謝學校設置溫暖、內部設施又齊全完善的VIP級哺乳室,羨煞所有男女同事。

 

虎科大主任祕書胡智熊說,該校積極營造讓教職員工安心工作的好環境,尤其考量女性員工需求,增設2間集(哺)乳室,且分設在校園不同區域,便利同仁使用,近4年來有2374人次使用。

 

胡智熊指出,該校從未因懷孕、生產等因素解僱員工,且近5年來申請娩假者50人,育嬰留職停薪者21人,其中男性員工3人,產檢(前)假者114人次,絕無歧視孕婦一事,且對於年度內有懷孕生產等情事者,學校亦未對員工扣薪或是考核不通過,甚至解雇等情事,重申絕無歧視孕婦等做為(自由時報 2017-11-22 15:33〔記者廖淑玲/雲林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案件中,虎科大護理師周女士提出的不續聘申訴涉及可能的懷孕歧視問題,但校方提供的說明和多名同事的證詞似乎指向相反的方向。學校辯稱,周女士的不續聘與她的懷孕無關,而是基於她所在的是一個定期契約,這是一種常見的聘用形式,尤其在教育或其他專業服務領域。

 

合同性質與懷孕無關性:校方聲稱周女士的合同是定期的,她的懷孕與合同不續聘的決定無關。這是案件的核心,因為如果證明懷孕與合同終止無直接關聯,則不構成歧視。

 

同事證詞與校方支持:多名同事出面支持學校的說法,認為學校環境對女性友好,包括孕婦和產婦。他們的經驗表明,校方對懷孕和產假的員工持支持態度,這有助於削弱對校方的歧視指控。

 

設施與支持政策:學校提供了哺乳室等設施,並有具體政策支持懷孕和育嬰假等申請,顯示了其對於平衡工作和家庭需求的承諾。

 

此案可能影響學校的聲譽和對外形象,特別是在勞工權益保護日益受到重視的社會背景下。這種情形下,即便學校最終證明並無不當行為,公眾的初步印象也可能對學校有所影響。因此,對於虎科大及其他教育機構來說,建立透明的聘用和續聘機制,並公開溝通這些政策至關重要。

 

從法律和倫理角度看,即便周女士的不續聘決定與懷孕無關,學校也應確保所有決策過程公正、透明,並能夠適當地解釋和溝通這些決策的依據,以防止類似的誤解和申訴發生。

 

這一事件也提醒所有雇主,即使是基於合法和正當的業務考量作出的決策,也必須考慮到員工的感受和可能的誤解,並在決策過程中盡量保持開放和包容的溝通方式。

 

勞基法第9條原則上禁止工作性質若屬於繼續性質工作,不得任意以一年一聘方式規避勞基法之終止保障,而私立學校員工除教師外有適用勞基法,

 

至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本案是否有懷孕歧視雖無法知悉,但敢解僱孕婦女,雇主應有更具正當性理由!否則不免有違法的爭議,而招致處罰。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9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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