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擬特別法 減少勞工訴訟費
新聞摘要:
司法院上月宣布推動7項自主司改措施,其中關於研議制訂《勞動程序特別法》備受矚目,司法院表示,該法案重點在於勞資訴訟發生時,減少勞工訴訟費用、舉證責任與奔波之苦,但也設計調解程序提供化解紛爭的管道,並委託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研擬法條,估6月出爐,盼年底排進立院審議。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邱瑞祥舉例,目前勞資爭議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勞工若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的計算,依《民訴》規定,是以「勞僱關係存續期間或10年」的總收入為準,讓勞工負擔太重。此外,任職分公司、工廠的勞工若要對老闆提告,須跑到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告,且有些訴訟需要的帳冊或簽到資料,勞工往往無法取得,舉證困難。
可就近法院提告
邱瑞祥說,研議制訂的《勞動程序特別法》,目的在於審理勞資爭議訴訟時,能減少勞工的訴訟費用、舉證責任,並放寬可以就近向工作地點的法院提告,省去奔波之苦。
該法另設計當事人自治解決爭議的功能,將參考日本《勞動審判法》規定,由一位法官搭配與個案當事人無關的企業經營者、勞工代表各一位,共同進行調解程序。目前《勞動程序特別法》草案正委由政大法律系2位教授規劃,邱表示,預定6月完成草案後,另邀請《民事訴訟法》及勞動法規的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審查,希望年底就能送交立院審議(蘋果日報 出版時間:2017/03/11 記者黃哲民)。
律師評析:
司法院推動的《勞動程序特別法》旨在解決當前勞資爭議案件中勞工面臨的多重困難,如高昂的訴訟費用、證據取得的不便,以及案件處理的地理距離問題。這些措施預期將使勞資訴訟更加公平且高效,特別是對勞工方而言。
訴訟費用與舉證責任:
目前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勞資爭議中勞工若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訴訟費用計算基於勞僱關係存續期間或10年的總收入,這常導致勞工承擔過重的費用。《勞動程序特別法》草案中將尋求降低這類訴訟的成本,使勞工在追求法律救濟時負擔較輕。
提告地點的靈活性:
目前的訴訟規定需要勞工到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這不僅增加了勞工的時間和經濟負擔,也可能因距離過遠而阻礙勞工尋求法律救濟。新法案提案中,勞工將能在其工作地點附近的法院提起訴訟,大大減輕其負擔。
調解程序的創新:
《勞動程序特別法》計劃參考日本《勞動審判法》,設計一種包括一位法官與來自企業經營者和勞工代表各一位的三人調解小組。這樣的配置旨在利用不同背景的專家來協助解決勞資間的爭議,以達到更有效率和公正的解決方案。
這些改革是在應對勞資訴訟中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力求創建一個更加平衡、可訪性更強的法律環境,尤其是對於社會中相對弱勢的勞工群體。透過這些措施,不僅能減少勞工的訴訟負擔,也能提高勞資爭議解決的效率和公平性。希望《勞動程序特別法》的正式立法和實施能有效改善台灣勞工在訴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並促進勞資雙方更和諧的互動。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修法,對於勞工權益保障是一件很重要的立法,但好像關注度不夠,基本不管是什麼修法,執行面始終是重要議題(當然台灣人都喜歡有很嚴格的法律,但是基本上就是不執行)。就勞資糾紛,一般勞資雙方不會發生根本性衝突,但是一旦發生衝突,除了勞檢外,就是調解、訴訟糾紛,這時候保障勞工訴訟權益很重要的議題。至於,關於資方,則是建議一定要預先將人事制度建立起來,免得訴訟上發生不利的效果。
勞資爭議事件除影響勞工個人權益外,更影響其家庭生計,且勞工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相關證據偏在於資方,不利勞工舉證;又勞資事務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有賴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並宜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性、合意性解決。基於上述特性,司法院為期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地處理勞動事件,遂研究制定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施行。
為使勞工易於起訴及應訴,勞動事件之管轄法院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外,本法明定可由勞工的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如勞工為被告,亦得聲請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如勞工與雇主間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勞工可以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如為被告,亦得聲請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又只要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我國境內,勞工就可以向我國法院提起勞動事件之訴,縱使勞雇間原先有相反於此的審判管轄約定,勞工也不受拘束(勞動事件法第5條、第6條規定)。
為降低因程序費用負擔造成勞工尋求法院救濟之門檻,本法明定因定期給付涉訟之勞動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最多以5年之收入總額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之訴或上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2/3;其強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工會提起團體訴訟,其請求金額超過100萬元之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依本法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免徵裁判費(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規定)。
為避免勞工因支出訴訟費用致生活陷於困窘,本法明定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聲請訴訟救助時,即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救助,法院得准予訴訟救助。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的話,除所提起之訴有顯無勝訴之望的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動事件法第1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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