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請生理假,雇主竟要求拿試紙沾經血來佐證!

18 Nov, 2017

新聞摘要: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昨天公布,位於中和區的「至佳電子」要求女員工請生理假時,必須用試紙沾經血查核,並拍照做為請假依據,否則只能請特休假或事假,這種違法形態前所未見。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明顯違法,決議處罰最低罰額2萬元的5倍、從重裁罰10萬元。

 

勞工局表示,「至佳電子」被約談時反駁,工作規則明定請生理假不需檢附證明文件,沒有試紙仍可請假;但申訴員工指證歷歷,並有電話錄音佐證,公司主管明確要求請生理假的女員工當天仍需到公司,以確認是否身體不適到無法工作的程度。也有兩名在職員工佐證,「沒有試紙就無法請生理假,必須改請特休假或事假」。

 

雇主不可要求提相關文件

記者昨天多次致電「至佳電子」,總機人員都以承辦人無法接電話回應。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陳兆年說,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業者已明顯違反規定,加重裁罰10萬元(自由時報2017-10-12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事件中,「至佳電子」公司的做法不僅違反了勞工權益,更涉及對女性員工的嚴重侵犯隱私和歧視行為。根據法律,雇主不能強制要求員工在請生理假時提供任何形式的醫療證明,包括生理期的證實,這樣的要求已經違反了基本的工作倫理和隱私權保護。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於生理假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女性員工在生理期間的健康和工作權益,並且通常不需要提供醫療證明。這是基於尊重女性生理特點和隱私權的考量。要求證明或進行檢查,特別是以侵犯隱私的方式,不僅不合法,也極度不道德。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對「至佳電子」的裁罰反映了對此類違法行為的嚴厲態度。裁罰金額從基礎罰款的5倍提升至10萬元,顯示當局對於保護勞工特別是女性勞工的權益有堅定的決心。這樣的裁決也向其他企業發出明確信號,即侵犯員工隱私和歧視行為將受到嚴厲處罰。

 

這一事件提醒所有雇主必須重新評估和確保其人力資源政策與現行法律相符,特別是在涉及員工隱私和健康權益的問題上。企業應該提供一個安全、尊重的工作環境,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視和侵權行為。

 

「至佳電子」此事件不僅損害了公司的聲譜和信譽,更重要的是,它突顯了工作場所在性別平等和員工隱私權保護方面仍存在的挑戰。透過法律的實施和嚴格執行,加上企業自我檢視與改進,可以逐步改善這些問題,為所有員工創造一個更加公平和尊重的工作環境。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已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其實勞工請假,祇要符合如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性平法)規定,雇主沒有准不准的權利,也不得以工作規則針對法律無明文規定,又非屬於技術性細節的要求,進行規範,否則雇主不准就是違法的行為。至於,違法處罰就要看各該法規而定,一般婚喪傷病公假則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2萬至100萬元之罰鍰,而勞工若已依法請假,雇主故意不准,不能算是勞工曠職。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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