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新知-工讀生氣爆受傷沒勞保 火鍋店將挨罰

08 Nov, 2017

新聞摘要:

彰化溪湖鎮一間火鍋店昨晚傳出爆炸意外,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副處長何俊昇今天指出,勞保局確認楊姓工讀生在店內工作2個多月,但雇主未依規定納保,勞保局會依法對雇主開罰。

 

彰化縣溪湖鎮一間火鍋店昨晚發生爆炸,楊姓工讀生在幫客人更換桌下的瓦斯桶時,疑似不慎讓瓦斯外洩,引發爆炸造成7人受傷,楊姓男子一家3口以及楊姓工讀生傷勢較重,目前在彰化基督教醫院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

 

何俊昇指出,更換瓦斯桶的楊姓工讀生在火鍋店上班只有2個多月的時間,他們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確認雇主沒有幫工讀生納保,勞保局會依法對雇主開罰,勞工處也會協助楊姓工讀生向雇主求償。

 

楊姓工讀生就讀的私立達德商工指出,楊姓學生家庭經濟狀況不好,家中在賣早餐,父親是裝潢工人,母親是外配,當初是為了分擔家計,才會到火鍋店打工,學校除了致贈慰問金外,也會協助家屬處理後續事宜。

 

彰化縣消防局長李永福指出,營業場所自行換裝瓦斯桶時,應該先關閉容器閥以及周圍火源,而不管是桶裝瓦斯或天然氣都有添加臭氣,民眾如果嗅到瓦斯臭氣氣味,代表瓦斯氣體已經外洩,應提高警覺,不要開啟電器或點燃火源,以免發生意外((中央通訊社發稿時間:2017/11/10 18:38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0日電)。

 

評析: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在性質上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擔補償之責任。在我國實務上,所謂「職業災害」必須具備「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兩大要件:「業務遂行性」,是指意外事故必須是勞工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執行職務時所發生;至於「業務起因性」,是指勞工所受的傷害,與其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此,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即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業補償,有下列四種: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雇主對於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

 

如果雇主有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所以勞保其實是幫雇主省錢的。所以我非常討厭一種的雇主違反勞動法規想要免予裁罰,我都嘛說,沒辦法(os:事前不作,事後三好加一好),您應該當作教訓,乖乖接受吧,不過建議可以正面看待,未來提高您的法遵成本,改善用人制度,不要再迷信不會被抓!

 

我想即使雇主有所謂的種種困難(如我們祇是小店。員工1人之類),當然一定有合法的方式可以解決,沒有事前以合法方式解決被抓應該是可以接受的,畢竟出來混,敢違法,就應接受了,不過更討厭的是開始抱怨的,政府抓太嚴或立法不對等語,我都嘛默默聽,表面上沒反駁,心裡想,你在浪費本人時間,你都用這種違法的方式,來節省成本,對於其他守法的業者,豈不是違反公平競爭嗎?如果無法反應成本在價格上,就表示您的服務或商品沒有市場接受性,價值不夠,您是否要盡企業家精神,想方法解決呢?不過這不是法律問題。

 

我們能幫您的就是建架一套合法的方式解決,如職災,雇主除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外,另外(尤其是會有公安)一定要買雇主補償責任保險的,另外可以在工作規則建立SOP,像慰問金及公安預防調查制度,也是很重要的。但有些雇主心態很怪,總是覺得什麼都要省!總之,我建議雇主,試著去反應正確價格,才能知道自己的競爭力,自己沒有競爭力,還是改變或退入市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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