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準店家便宜行事 早餐店殺手爽賺15萬和解金
新聞摘要:
新北市一名劉姓女子2年多前陸續在雙北早餐店、小吃攤求職,面試時表現正向積極,錄取後便故意做出各種離譜行徑,包括重摔碗盤、乾洗蔬果、邊摳腳邊洗蔬果等,讓雇主無法忍受要求離職。女子看準店家可能未替員工申請勞保、就業保險等,申請調解時若雇主不給調解金便揚言向勞工局申訴,當中不乏知名早餐店與店家。新北市勞工局表示,該女2年內在雙北申請調解約132案,調解成功52件,粗估得手約15萬元。
《蘋果》調查,被稱之為「早餐店殺手」的劉姓女子(46歲),戶籍登記於中和,從2015年起至今年8月為止,多在雙北早餐店、小吃店求職,並看準店家可能未替員工申請勞保、就業保險與提撥退休金,工作數日後就故意擺爛被開除,再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有不少店家覺得自己違法理虧,便給付2至3千元和解金來息事寧人。
新北市勞工局轉述,店家抱怨劉女應徵時表現正常,上班3至5日就開始刻意做出誇張離譜行徑,包括在早餐店被要求洗小黃瓜時,不用水清洗卻僅以手搓乾洗、被要求洗其他蔬果時還邊摳腳邊洗,甚至送餐點給顧客時還故意重摔餐盤等,讓雇主當場傻眼要求走人。
勞工局指出,劉女看準早餐店或小吃店規模較小,可能未依法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未提繳新制6%退休金等事由,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賠償2至3千元和解金;有些店家為息事寧人,無奈掏錢了事。而劉女近一年則改以雇主非法資遣,請求恢復雇傭關係,若提告打官司勝訴,也能獲得未上班期間的工資。
《蘋果》發現,劉女在新北應徵店家多半位於中、永和,其中不乏知名連鎖早餐店與店家,包括「美而美」早餐與「永和世界豆漿大王」;雖最後調解不成立,店家事後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事由,也不願給付和解金,但提及這位「早餐店殺手」仍記憶猶新。
不願具名店家受訪說,劉女今年初前來面試,面試時表現積極,強調是廚房熟手,未料隔日上班在爐邊學習時卻表示自己怕熱,更要同事不要離她太近,店家受不了其工作態度與怪異行徑,給付2日工資要她離開,未料事後她卻申請調解,還瞎扯要店家給付薪資並給予復職。店家強調,開業10多年從未見過這種人,發生這件事後,如今雇用員工都擔心遭騙,變得不太相信應徵的人。
勞工局指出,新北市從2015年起受理劉女勞資爭議調解案共32件,在北市更有約100件,調解成功52件,粗估得手約15萬元,最近一次接獲申請為今年8月初。誇張的是,劉女因調解案過多,甚至會要求處理調解案的民間團體配合其時間排程,一日密集出席好幾場調解案,讓勞工局決議往後劉女申請案,全部移至勞工局召開調解會議,安排專人調解。對此《蘋果》多次致電劉女電話均未接,至截稿前尚無法取得回應。(蘋果及時342922建立時間:2017/11/07 08:00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律師評析:
這位劉姓女子的行為明顯展示了一種利用勞工法規缺口進行操作的情形。她故意在工作場所表現不佳,並利用雇主可能未遵守勞動法規(如未為員工投保勞保和就業保險)的弱點,透過申請調解並要求和解金來獲得不當利益。這種行為不僅對雇主造成經濟和心理壓力,也損害了勞動法規的公信力和其他勞工的權益。
從法律和倫理的角度來看,劉女的行為可能觸犯了敲詐和欺騙等法律條款。她的行為表明,她在利用雇用關係作為牟利工具,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也可能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對於雇主來說,這種情況強調了合法經營的重要性。如果所有的勞動法規都被嚴格遵守,例如正確登記勞工保險和就業保險,那麼劉女的策略就不容易得逞。這也提醒了雇主在招聘過程中需要更加謹慎,可能需要進行更嚴格的背景調查和試用期管理,以防止類似的問題發生。
此外,這也顯示了勞工保護法律框架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改革或加強,以防止濫用和確保所有方面的公平。對於劉女的行為,如果證實其有系統地操縱勞資關係以獲利,那麼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來懲戒和預防未來的類似行為。
這劉姓女子在勞資調解界是有名人士,店家為了成本考量,不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及勞退雖是不對的,但利用國家為勞工解決問題機制來牟利,也是不對的,但起源還是店家的問題,但我關心的問題,不是這個,而是我們在享受早餐之際,店家為什麼不去守法?是成本還有其他考量呢?
其實,我們應該開始接受遵守勞動法令當作用人成本之一部分,不要再違法方式來節省成本,就像台灣人通常是發生法律問題時再才找律師,為什麼不利用像利用本網頁一樣,事前就可以得利免費的如何遵守法律資訊(連花時間都不願意,所以我們這種網頁都沒什麼人按讚),而適時反應成本在售價上,我們相信是消費者都可以接受的!至於,無法反應的企業上,是否要考量重新思考經營的方式,是否改採合夥或其他合作經營方式以解決成本問題?
茲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民事判決摘錄如下: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行使權利可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行使權利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定之,倘其行使權利所得之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亦即民法第148條第1項所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非僅指「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僅指損人不利己而言,若自己行使權利之結果,自己雖不無利益,然對他人所造成之損害實甚於此,不管其對象為對造或其他多數人,亦足當之。
再按,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被告經營的水寶堡早餐吧工作,僅在四個假日,即有在資深員工指導時會突然歇斯底里、不聽取資深員工就工作之糾正,表示不必他人教導、情緒控管不佳、不高興時送餐給客人時會很大聲、遭到熟客向店家投訴等情事發生,此業據證人即水寶堡早餐吧之員工陳典和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述甚明。查證人陳典和與原告素不相識,並無仇怨,與原告僅有四日上班期間之接觸,衡情應無甘受偽證罪追訴之風險,而於本院作證時故意作偽證的可能。又證人陳典和與原告相處時間僅四個工作日,卻能於作證時縷述被告工作不適任之詳情,可見原告於水寶堡早餐吧之工作表現,確實欠缺一般合理之期待水準。
本院查,除本件訴訟之外,原告於數年之間,至數十家小型營業場所,如早餐店、小吃店、麵店、餐飲店等,應徵工作,並在短期上班遭解僱後,隨即對僱主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此業據本院調取本院簡易庭案件查詢清單並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32筆)、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13筆)調取相關紀錄在卷可查。原告雖稱其聲請勞資爭議調解的案子沒有那麼多,有些是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多次調解云云。惟縱將同一僱主部分計算為一件,整體仍有近百件之多,原告於檢視上開清單之後,亦不否認至少有五十件以上。本院考量上開情狀,認為原告的作為,與社會上一般人在求職的時候,是為了找一份工作以領取薪資報酬的情形,有很大的差異。其於應徵工作時,是否有對僱主依僱傭契約之本旨提供勞務的真意,實屬可疑。
再者,原告前開勞資爭議事件中的僱主,絕大多數為小型自營商,即街頭巷尾可見的社區型早餐店、麵店、小吃店等等,依我國社會上常見的狀況,這類小店因為獲利不多,因此人力多半相當吃緊,老闆通常要一起工作,員工也有一定的流動率,可以邊做邊學,也常有短期打工的情形。原告因應此類店家有隨時補充人力的需求,且工作內容不需過多專業技能,而得順利應徵成為這種小店的臨時補充人力,在短期工作後,即遭店家以表現不佳加以解僱,原告旋即對店家提出相關勞資爭議之訴求,以致於部分這類小店的經營者,因不勝調解、訴訟所必需支出之勞費及心力,而與原告達成調解,給付原告一定數額之金錢。這一種行為模式,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原告身上發生,對於辛苦經營小店謀求生計的僱主來說,造成很大的困擾,也擾亂了社會上正常的商業秩序。因此,本院認為原告的作為,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明顯違反了公共利益,已經構成權利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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