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竊密跳槽 群聯報案揪內賊-手機拍電路圖 辯自用沒外洩 20萬交保
新聞摘要:
國內快閃記憶體控制晶片龍頭群聯電子,爆發內賊涉竊晶片的設計電路圖,廖姓工程師用手機拍攝電路圖,因他前天最後一天在群聯上班,檢調搜索後,依最重5年徒刑的《營業秘密法》偵辦,並諭令2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和住居。群聯聲明財務、產品計劃未受影響,檢調也將擴大追查有無競爭對手教唆偷商業機密。
將查是否被教唆檢調指出,任職群聯竹南分公司工程師廖楷焜(29歲),進入群聯服務2年,屬初階工程師,雖群聯為防止洩密,電腦都禁止下載軟體,同時管制USB存取資料,但今年2月間,廖男疑似為跳槽其他公司鋪路,多次使用智慧型手機拍下電路圖,同事發現向公司舉報,廖隨後提出離職。
前天是廖男在群聯上班的最後一天,明天至其他電子廠任職,檢調考量群聯為上市上櫃公司,待股市收市,才至廖男住所、辦公室,查扣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等物,並傳喚廖男到案。
廖男坦承竊取商業機密,但辯稱僅自己設計參考,未要外洩或販賣牟利。不過檢調將擴大調查,是否有群聯的競爭對手教唆廖男行竊。
可判5年罰千萬
群聯為國內知名的晶片設計公司,去年每股大賺24.67元,為台灣晶片設計公司的每股獲利王。群聯昨強調,該案對公司的產品計劃、業務以及財務等皆不致產生不利的影響,但公司捍衛企業智慧財產權及股東權益,絕不寬貸非法行為。
群聯主管表示,這次主動向苗栗縣調查站檢舉疑似涉及竊取營業秘密案,並配合檢調搜索,藉此重申公司長年厚植研發實力以及捍衛營業機密的決心。
律師劉正穆指出,違反《營業秘密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蘋果日報建立時間:2017/04/30 楊永盛、楊喻斐連線報導)。
律師評析:
這件群聯電子的案例揭示了企業如何處理內部資料洩露和營業秘密的盜竊。群聯採取了嚴格的資訊安全措施,如禁止下載軟體和限制USB存取,但仍未能防止這次的秘密洩露。這次事件不僅涉及法律問題,也突顯了企業內部控制和員工忠誠度的重要性。
在技術密集的產業,如晶片設計領域,營業秘密的保護尤其重要,因為這些秘密往往是公司競爭力的核心。對群聯來說,盡管此事件對公司的財務和業務影響有限,但對公司形象和內部信任造成的損害可能是長期的。此外,檢調擴大調查是否有競爭對手涉及教唆盜竊行為,顯示了商業間諜活動的潛在風險。
群聯的案例強調了企業需要不斷更新和加強其資訊安全措施,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威脅環境。對於其他公司而言,這是一個警示,表明即使是最嚴格的安全措施也可能被內部人員繞過,因此,建立一個全面的風險管理策略和培養員工的安全意識是至關重要的。
未經公開資料之保護權如有資料具有:1、具有秘密性質(例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等),且不論由就其整體或細節之配置及成分之組合視之,該項資料目前仍不為一般處理同類資料之人所得知悉或取得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3、且業經資料合法持有人以合理步驟使其保持秘密性時,自然人及法人對其合法持有之資料,應有防止被洩漏或遭他人以有違商業誠信方法取得或使用之可能。
公司為保障自己營業秘密一定要採行秘密保護措施,否則不受營業秘密法保障,至於員工千萬不要以為是小事,沒有經過公司同意拍攝就是違法的行為。這裡說明一下,營業秘密基本可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所謂「商業性營業秘密」,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而此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依我國法院之實務見解,應視該等資訊是否可以輕易從公開管道得知,或企業是否就其為進一步之整理、分析,而使之成為企業經營上之「秘方」而定,因此非具有獨具匠心者不屬之。至於,所謂「技術性營業秘密」,顧名思義係指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惟系爭技術是否有秘密性,是否專屬於該公司所有,其他同業公司均無該等技術,亦須由主張系爭技術為營業秘密之公司,提出更為具體之證據或說明,始能給予相當之保護,換言之,相較於商業性質,技術性偏重於別人所不知,專屬於該公司獨獲創造的內容。
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只要以不正當方式,如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等,或雖然是依法取得,但以不正當的方式使用或把營業秘密洩漏出去,或是有保守秘密義務的人,卻擅自使用、無故洩露,都是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被害企業得請求排除,即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規定: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依同法第12條請求損害賠償。
而營業秘密法第13-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等相關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瀏覽次數: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