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新知-工程師竊密跳槽 群聯報案揪內賊-手機拍電路圖 辯自用沒外洩 20萬交保

18 Aug, 2017

新聞摘要:

國內快閃記憶體控制晶片龍頭群聯電子,爆發內賊涉竊晶片的設計電路圖,廖姓工程師用手機拍攝電路圖,因他前天最後一天在群聯上班,檢調搜索後,依最重5年徒刑的《營業秘密法》偵辦,並諭令2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和住居。群聯聲明財務、產品計劃未受影響,檢調也將擴大追查有無競爭對手教唆偷商業機密。

 

將查是否被教唆檢調指出,任職群聯竹南分公司工程師廖楷焜(29歲),進入群聯服務2年,屬初階工程師,雖群聯為防止洩密,電腦都禁止下載軟體,同時管制USB存取資料,但今年2月間,廖男疑似為跳槽其他公司鋪路,多次使用智慧型手機拍下電路圖,同事發現向公司舉報,廖隨後提出離職。 

 

前天是廖男在群聯上班的最後一天,明天至其他電子廠任職,檢調考量群聯為上市上櫃公司,待股市收市,才至廖男住所、辦公室,查扣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等物,並傳喚廖男到案。 

 

廖男坦承竊取商業機密,但辯稱僅自己設計參考,未要外洩或販賣牟利。不過檢調將擴大調查,是否有群聯的競爭對手教唆廖男行竊。 

 

可判5年罰千萬

群聯為國內知名的晶片設計公司,去年每股大賺24.67元,為台灣晶片設計公司的每股獲利王。群聯昨強調,該案對公司的產品計劃、業務以及財務等皆不致產生不利的影響,但公司捍衛企業智慧財產權及股東權益,絕不寬貸非法行為。

群聯主管表示,這次主動向苗栗縣調查站檢舉疑似涉及竊取營業秘密案,並配合檢調搜索,藉此重申公司長年厚植研發實力以及捍衛營業機密的決心。

律師劉正穆指出,違反《營業秘密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蘋果日報建立時間:2017/04/30 楊永盛、楊喻斐╱連線報導)。

 

評析:

公司為保障自己營業秘密一定要採行秘密保護措施,否則不受營業秘密法保障,至於員工千萬不要以為是小事,沒有經過公司同意拍攝就是違法的行為。這裡說明一下,營業秘密基本可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所謂「商業性營業秘密」,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而此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依我國法院之實務見解,應視該等資訊是否可以輕易從公開管道得知,或企業是否就其為進一步之整理、分析,而使之成為企業經營上之「秘方」而定,因此非具有獨具匠心者不屬之。至於,所謂「技術性營業秘密」,顧名思義係指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惟系爭技術是否有秘密性,是否專屬於該公司所有,其他同業公司均無該等技術,亦須由主張系爭技術為營業秘密之公司,提出更為具體之證據或說明,始能給予相當之保護,換言之,相較於商業性質,技術性偏重於別人所不知,專屬於該公司獨獲創造的內容。

 

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只要以不正當方式,如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等,或雖然是依法取得,但以不正當的方式使用或把營業秘密洩漏出去,或是有保守秘密義務的人,卻擅自使用、無故洩露,都是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被害企業得請求排除,即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規定: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依同法第12條請求損害賠償。

 

而營業秘密法第13-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等相關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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