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知-打工族滿1年 僱主也應給予有薪特休假

09 May, 2016

新聞摘要: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邀勞動部報告如何避免企業濫用時薪制勞工造成勞動貧窮問題,立委質詢,調查發現時薪制勞工高達近6成沒有特休假,詢問勞動部要如何改善;勞動部說,確實有部分僱主利用勞工不清楚規定而沒有給有薪特休假,願研擬相關規範改善。

 

依據勞動部報告,我國目前部分工時勞工已達40萬人,其中學生佔4成,家庭主婦(夫)也有22%。勞動部去年對僱用時薪制勞工較多的行業如旅館業、餐飲業、加油業、批發零售業等發動專案勞檢,違法比率為21.64%,總計罰鍰5741萬元,其中以未給加班費、未給例假日、特休假工資最多。

 

立委王育敏質詢時表示,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基法》,和正職一樣享有特休假權益,但依勞動部的調查,高達58%部分工時勞工沒有特休假;這些僱主佔勞工便宜,質詢勞動部要如何落實法令。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年資滿1年享有7天有薪特休假,時薪制勞工依平均每週上班時數佔正職勞工時數比率,依法也要給予有薪特休假。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說,部分工時者和全時勞工都適用《勞基法》,對僱主來說都應該給予一樣的權利、福利,但部分僱主可能利用勞工不清楚而做出差別對待。勞動部訂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提醒僱主應該注意的事項,近期會再進行檢討。另外也正研擬《勞基法》服務業專章,屆時對相關規範會更完善。(蘋果日報2016年04月28日10:59 唐鎮宇/台北報導)

 

評析:

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基法》,和正職一樣享有特休假權益。月薪制及時薪制,僅是薪資計算方式,與全時或部分工時者是以工作時間與一般勞工正常工時相較,低於一般勞工每日8小時及一週40小時就是部分工時,即依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所以不管全時或部分工時工作者關於勞基法適用內容均屬相同。

 

部分工時之工作者,工時較全時勞工為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排採月排班制,全月均在職,持續維持僱傭關係者。特休假,依到職日期,以比例計給,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約定基本月薪制者,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勞工之工作時間與工資即不得任意變更;縱雇主無法提供足夠工作給予勞工,除非是可歸責於勞工,否則勞工工作未達約定時數,但其原因係歸責於雇主或無法歸責於勞資雙方,因勞工仍有請求全額工資之權利,且不用再補服勞務。至以基本時薪計薪者,勞資雙方有約定最低工作時數,無論是明示或默示約定排班均可,即應予以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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