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怎認定?上、下班途中、下班後勞務都算

01 Aug, 2016

新聞摘要:

上下班的路上發生車禍,發生地點只要在公司和住處必經之路,職災認定就成立,前提必須是,當事人不能是肇事者,但也有例外,如果下班過後跟朋友吃完飯後才回家,之後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這個部分沒辦法認定職災;另一種情形,業者交辦員工下班途中執行的勞務,也算在職災範圍,不過,就怕業主事後不認帳,勞工局科長說,建議保留LINE的對話,如果沒有,如果同事有聽到,也能作為職災認定舉證(東森新聞2016-04-23 19:46)。

律師評析:

職災認定通常遵循特定的規定,以確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外發生的事故,若與工作有直接相關性,也能夠獲得認定。

 

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一般來說,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職災,除非該路線是到達工作地點的必經之路。此外,當事人不能是肇事者,但若肇事者的行為與工作性質或工作任務有直接關聯,可能會有例外。

 

下班後非直接回家的情形:如果員工下班後有私人安排,如和朋友吃飯,然後在回家途中發生事故,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職災,因為此時的行動已脫離工作範圍。

 

下班途中執行勞務:如果員工在下班途中被要求執行某些工作相關的任務(如客戶拜訪、緊急維修等),這類事故可能會被認定為職災。在這種情況下,保存證據非常重要,如LINE對話或是同事的證言,這可以支持職災的申請。

 

上下班的路上發生車禍,發生地點只要在公司和住處必經之路,而勞工沒有重大違規之情事,職災認定就成立,此即所謂「通勤災害」。而通勤災害並非典型的職業災害,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而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而通勤災害並非該定義所稱之職業上之原因,充其量乃係為了保障勞工因而擴大職災範疇。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勞工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視為職業傷害。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日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所稱日常居住之處所指勞工習慣上居住之處所,即勞工於每日上下班往返之自宅,或宿舍而言。故勞工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上開之日常居住處所所發生之事故,勞工保險不予職業傷病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5月1日臺78勞保2字第10260號函)。

 

關於勞工於國定例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如係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11日臺78勞保2字第00909號函)。

 

查勞工於上班後請假回家,於再上班時如係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工具直接赴公司上班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的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19日臺77勞保2字第11356號函)。

 

事業單位勞工因公出差其間,往返途中搭乘飛機失事死亡,如非出於私人行為應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2月3日臺勞安2字第01258號函)

 

(相關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
 

瀏覽次數:542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