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新知-司法院擬特別法 減少勞工訴訟費

21 Dec, 2017

新聞摘要:

司法院上月宣布推動7項自主司改措施,其中關於研議制訂《勞動程序特別法》備受矚目,司法院表示,該法案重點在於勞資訴訟發生時,減少勞工訴訟費用、舉證責任與奔波之苦,但也設計調解程序提供化解紛爭的管道,並委託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研擬法條,估6月出爐,盼年底排進立院審議。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邱瑞祥舉例,目前勞資爭議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勞工若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的計算,依《民訴》規定,是以「勞僱關係存續期間或10年」的總收入為準,讓勞工負擔太重。此外,任職分公司、工廠的勞工若要對老闆提告,須跑到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告,且有些訴訟需要的帳冊或簽到資料,勞工往往無法取得,舉證困難。

 

可就近法院提告

 

邱瑞祥說,研議制訂的《勞動程序特別法》,目的在於審理勞資爭議訴訟時,能減少勞工的訴訟費用、舉證責任,並放寬可以就近向工作地點的法院提告,省去奔波之苦。 

 

該法另設計當事人自治解決爭議的功能,將參考日本《勞動審判法》規定,由一位法官搭配與個案當事人無關的企業經營者、勞工代表各一位,共同進行調解程序。目前《勞動程序特別法》草案正委由政大法律系2位教授規劃,邱表示,預定6月完成草案後,另邀請《民事訴訟法》及勞動法規的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審查,希望年底就能送交立院審議(蘋果日報 出版時間:2017/03/11   記者黃哲民)。 

 

評析: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修法,對於勞工權益保障是一件很重要的立法,但好像關注度不夠,基本不管是什麼修法,執行面始終是重要議題(當然台灣人都喜歡有很嚴格的法律,但是基本上就是不執行)。就勞資糾紛,一般勞資雙方不會發生根本性衝突,但是一旦發生衝突,除了勞檢外,就是調解、訴訟糾紛,這時候保障勞工訴訟權益很重要的議題。至於,關於資方,則是建議一定要預先將人事制度建立起來,免得訴訟上發生不利的效果。

 

勞資爭議事件除影響勞工個人權益外,更影響其家庭生計,且勞工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相關證據偏在於資方,不利勞工舉證;又勞資事務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有賴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並宜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性、合意性解決。基於上述特性,司法院為期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地處理勞動事件,遂研究制定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施行。

 

為使勞工易於起訴及應訴,勞動事件之管轄法院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外,本法明定可由勞工的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如勞工為被告,亦得聲請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如勞工與雇主間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勞工可以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如為被告,亦得聲請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又只要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我國境內,勞工就可以向我國法院提起勞動事件之訴,縱使勞雇間原先有相反於此的審判管轄約定,勞工也不受拘束(勞動事件法第5條、第6條規定)。

 

為降低因程序費用負擔造成勞工尋求法院救濟之門檻,本法明定因定期給付涉訟之勞動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最多以5年之收入總額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之訴或上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2/3;其強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工會提起團體訴訟,其請求金額超過100萬元之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依本法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免徵裁判費(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規定)。

 

為避免勞工因支出訴訟費用致生活陷於困窘,本法明定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聲請訴訟救助時,即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救助,法院得准予訴訟救助。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的話,除所提起之訴有顯無勝訴之望的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動事件法第1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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