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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概念擴張與其責任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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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之雇主概念,除作為勞動契約受僱地位之相對人,另最重要則有支付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之契約上義務之人,尤其,企業在現代社會,為尋求競爭優勢,朝集團化的發展已為常態,如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專章,明文承認關係企業之型態,企業集團基於人力資源之整合運用,企業對受僱勞工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或職位職等做必要的調動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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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稱受到職災不來上班,還要公司付薪水,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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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若遇到疑似濫用病假的員工,應先確認職災認定結果,並按照法律規範處理員工的請假與薪資給付,避免因程序錯誤導致違法解雇的風險。勞基法第13條旨在保護因職災而無法工作的勞工,避免其因健康受損而陷入失業困境。然而,面對事故尚未確定為職災的灰色地帶,雇主若貿然終止勞動契約,未來仍可能因職災認定結果而面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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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補償及賠償之請求對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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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職災補償的請求對象主要是直接雇主,但不同的雇傭關係與契約模式,發包商、要派公司、事業經營者也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補償或賠償責任。勞工若因職災受害,除依據勞動基準法向雇主請求補償外,還可以依據民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向雇主請求進一步的損害賠償,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要求發包商或要派公司負起連帶責任。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