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理由-參酌「工廠法」第三十七條給予產假八星期,另增流產之休養期間。並明定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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