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48條規定: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理由-參酌「工廠法」第十二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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