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47條規定: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理由-為保護民族幼苗,童工工作應予限制,爰參酌國際公約,作明確之規定。
=民國102年11月26日全文修正條文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理由-原條文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惟此規定並未顧及童工受教育之權利,造成童工於平日放學後仍可長時間工作,爰此修正原條文,明定童工每週工作時間之上限為四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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