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六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理由-參照民國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批准之國際勞工組織「修正工業工作兒童之僱用年齡公約」第八條訂定,並明定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證明其年齡之文件,以利查核。
=民國104年11月27日全文修正條文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理由-一、未滿十八歲之人,對勞動法令及自身權益保障事項所知有限,常落入求職陷阱。為保護其工作權益,應由法定代理人協助審慎評估其工作是否適齡、適性,協助審閱勞動契約內容,並加以篩選與過濾。
二、爰規定雇主僱用未滿十八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以確保法定代理人協助執行把關工作,並便於勞動檢查機關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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