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理由-本法所定得延長工作之時間,有非體弱力衰之勞工所能負擔者,特定本條以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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