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41條規定: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理由-公用事業,關係大眾生活之便利,本法特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無須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可逕行停止其特別休假,但應加倍發給其假期內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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