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理由-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放棄假期,繼續工作,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以資補償。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俾勞工有調節身心,恢復疲勞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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