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理由-一、參照「工廠法」第十八條訂定。
二、休假及季節趕工,應加倍發給工資。
=民國105年12月6日全文修正條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理由-配合第三十六條增訂休息日之規定,於本條配合增訂工資照給之規定。至休息日之工作時間依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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