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理由-參照「工廠法」第十六條訂定。
=民國105年12月6日全文修正條文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理由-一、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中央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酌為修正。
二、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併予說明。
三、增訂第二項,定明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修正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民國107年1月10日全文修正條文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瀏覽次數: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