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理由-一、明定以協商方式決定工資之高低,較具彈性。
二、我國曾於民國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創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並於二十五年公布「最低工資法」(未施行)本法予以原則性規定,可資因應。
=民國91年5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並參酌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規定,酌修第二項基本工資訂定程序,並增列第三項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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