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理由-參照「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第五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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