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理由-參照「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八條及「工廠法」第三十五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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