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理由-第一項依「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原定為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聲請解約,現以社會情形變遷酌予縮短。第二項係參照「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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