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理由-依「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分娩前後及罹受職業災害之勞工賦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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