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七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理由-置設勞工名卡,既利於事業單位之管理,亦便於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監督考查,並定其保管年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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