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理由-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闡明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民國89年6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理由-配合中央勞工行政業務之移轉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修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將省主管機關刪除。
=民國104年5月15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理由-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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