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理由-一、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明定本法適用之範圍。
二、現行「工廠法」、「礦場法」適用範圍過小,多數勞工未能獲得法律保障。爰參照先進國家法例,將本法廣庇各業,且不在人數上設限,俾可顧及廣大勞工之權益。
=民國85年12月6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理由-一、增列第二、三、四項。
二、勞基法係根據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所制定,是實現國家保障勞工工作權,並規範最低勞動條件的根本。故本法應適用至一切勞雇關係,使全國勞動條件維持一定水準。
=民國91年5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理由-一、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之行業及工作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排除適用,惟為便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繼續評估尚未適用之工作者及行業適用本法之可行性,並明確規定其應考量之因素,爰參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酌修第三項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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