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20

勞動事件法第43條規定:

 
工會應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前條之訴訟所得,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為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並不得請求報酬。
 

說明:

 
=民國107年11月9日制定條文
工會應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前條之訴訟所得,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為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並不得請求報酬。
理由-工會為公益性社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其為選定之會員及視為選定之併案請求權人進行訴訟所得,係本於選定人及視為選定人之實體上權利所受給付,工會除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外,不宜更有所得,亦不應向選定人及視為選定人請求報酬,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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