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三十五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20
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
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說明:
=民國107年11月9日制定條文
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理由-於勞工請求之事件,可資判斷兩造爭執事實之文書,若係依相關法令為雇主所應備置者(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之工資清冊,第三十條第五項之出勤紀錄等),應屬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文書,爰於本條明定雇主有提出該文書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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