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20

勞動事件法第26條規定:

 
勞動調解,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說明:

 
=民國107年11月9日制定條文
勞動調解,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理由-一、勞動調解事件經當事人就紛爭之解決達成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者,其調解即為成立,爰訂定第一項。
二、經當事人互為同意調解內容者,應使之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以終局解決紛爭並防杜當事人再為訟爭,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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