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二十五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20
勞動事件法第25條規定:
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遮蔽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
說明:
=民國107年11月9日制定條文
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遮蔽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
理由-一、為使當事人得於無他人干擾之情形下充分協商,並避免因程序之公開而影響雙方和諧,勞動調解程序原則上不公開行之,並明定例外得許第三人旁聽之情形,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之特性,宜使勞動調解委員會得斟酌個案情形,採行適當之方式進行勞動調解,以保護當事人,並期使調解程序順利進行,爰訂定第二項。
=民國112年12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遮蔽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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