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20

勞動事件法第23條規定:

 
勞動調解委員會行調解時,由該委員會之法官指揮其程序。
調解期日,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依職權儘速定之;除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或其他特別事由外,並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說明:

 
=民國107年11月9日制定條文
勞動調解委員會行調解時,由該委員會之法官指揮其程序。
調解期日,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依職權儘速定之;除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或其他特別事由外,並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理由-一、勞動調解由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由於職業法官較熟稔相關程序之進行及其法規,為期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之正確及效率,爰於第一項明定其程序之指揮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為之。
二、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應儘速指定調解期日,以符合勞動事件迅速解決之要求,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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