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20

勞動事件法第8條規定:

 
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行調解或言詞辯論。
當事人應以誠信方式協力於前項程序之進行,並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
 

說明:

 
=民國107年11月9日制定條文
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行調解或言詞辯論。
當事人應以誠信方式協力於前項程序之進行,並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
理由-一、勞動事件之爭議除影響勞工個人之財產權、工作權等權益外,亦多有連帶影響勞工家計之虞,有為迅速解決之必要。為期能迅速、有效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提昇處理勞動事件效能,爰訂定第一項。
二、當事人亦應依誠信原則協力於程序之進行,俾使法院妥適迅速處理勞動事件,合理保障勞工即時受救濟之權利,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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