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12 Mar, 201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規定: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理由-
為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益,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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