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二條立法沿革

12 Mar, 201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2條規定: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理由-
為使本法之相關爭議能於公、私立機構或機關內迅速解決,明定雇主得設立申訴程序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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