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12 Mar, 201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0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理由-
明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
瀏覽次數:2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