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九條立法沿革

12 Mar, 201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規定: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理由-
參考我國民法第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及德國民法第六一一條之一規定,明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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