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四條立法沿革

12 Mar, 201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4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理由-
為促進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再進入就業市場,故為本條規定。

瀏覽次數:24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