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12 Mar, 2016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2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理由-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無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規定。
=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刪除)
(刪除)
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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