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12 Mar, 201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理由-
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顯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特明定七天無給之家庭照顧休假,為不使假日增加,造成企業負擔,乃規定其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其薪資亦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民國96年12月19日全文修正條文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理由-
原條文規定受僱於員工規模30人以上的公司才得以適用該條文,但依據90年行政院主計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統計,未滿30人員工規模的企業佔全部企業數約97.05%,且約有47.23%的受僱者受僱於未滿30人員工規模之企業,原條文之規定將致使近半數受僱者無法適用,唯考慮若將人數限制全部刪除,恐將造成小型事業單位無法負荷,爰將人數修正降低為5人以上,使適用範圍擴大至80%,讓該項規定得以廣為適用。
 
=民國99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項首句中「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等字修正為「受僱者於其家庭」,餘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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