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27 Aug, 2014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8條立法沿革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個別協助。

說明:

=民國92年1月13日制定條文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個別協助。
理由-
一、本條文明訂主管機關在協商委員會開始運作之後,應派遣就業服務人員,進入協助員工,提供相關資訊。
二、雇主不可以拒絕政府所指派的就服人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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