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十一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61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僱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解僱工人時,得按每解僱工人一名處一百圓以上一千圓以下罰鍰。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之理事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依法處以罰鍰。
一、關於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事項,不為呈報或為虛偽之呈報者。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及第三十四條之命令者。
三、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
=民國64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更改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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