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五十七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57條規定:

僱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說明: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省工會聯合會除前條外,準用本法關於工會之規定。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支部幹事、小組組長,受工會之指導,處理一切事務但不得單獨對外。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僱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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