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五十六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56條規定:
工會及其職員或會員有第二十九條各款行為之一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說明: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為謀增進同業工人間之知識、技能、發達生產、辦理互助事業,得聯合同一省區內,同一產業或職業之工會,呈經主管官署之核准,組織各該業省工會聯合會。
前項省工會聯合會之設立,應有五個工會以上之發起。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支部設幹事一人,小組設組長一人,均由所屬會員依法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工會及其職員或會員有第二十九條各款行為之一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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