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五十五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55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各項之規定者,其煽動之職員或會員,觸犯刑法者,依刑法之規定處斷。

說明: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市縣總工會,除前二條外,準用本法關於工會之規定。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凡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得酌設支部、小組,會員五人至二十人劃為一小組,三小組以上得成立支部,支部,小組冠以數字。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各項之規定者,其煽動之職員或會員,觸犯刑法者,依刑法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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