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五十四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54條規定:

分會及支部幹事、小組組長、受工會之指導,處理一切事務。但分會於必要時,經工會之許可,得單獨對外。

說明: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同一市縣區域內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或不滿七個單位,而會員總數超過五千人,並經單位三分之一以上之發起,方得申請組織總工會。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各級總工會及工會全國聯合會,除前四條外,準用本法關於工會之規定。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分會及支部幹事、小組組長、受工會之指導,處理一切事務。但分會於必要時,經工會之許可,得單獨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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