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五十二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52條規定:

凡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酌設分會、支部、小組,會員五人至二十人劃為一小組,三小組以上得成立支部,三支部以上得成立分會,分會、支部、小組冠以數字。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本法施行前在同一區域內,已有兩個以上之同一產業或同一職業之工會,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須行合併。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其因人數不足而解散者,歸屬於該會所加入之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未加入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者,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同一業類之產業工會,經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得呈經主管官署核准,組織各該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組織前項工會全國聯合會之業類,由社會部以命令定之。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凡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酌設分會、支部、小組,會員五人至二十人劃為一小組,三小組以上得成立支部,三支部以上得成立分會,分會、支部、小組冠以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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