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五十一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51條規定:

各級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除前四條外,準用本法關於工會之規定。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會,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第五條之程序從新立案。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之解散,除合併分立或破產外,其財產應速行清算。
前項清算,依民法法人之規定。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同一省區內各市縣總工會組織已達半數,並經三分一以上單位之發起,得呈經主管官署核准,組織省總工會。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各級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除前四條外,準用本法關於工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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