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34條規定: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工會免課所得稅、營業稅及登記稅。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職員或會員,不得有左列各項行為:
一、封鎖商品或工廠。
二、擅取或毀損商品工廠之貨物器具。
三、逮捕或毆擊工人或僱主。
四、限制僱主僱用其介紹之工人。
五、集會或巡行時攜帶武器。
六、對於工人之勒索。
七、命令會員怠工。
八、擅行抽收佣金或捐項。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有違背法令時,主管官署得令其變更之。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工會與外國工會之聯合,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通過,呈經主管官署之認可後行之。
=民國64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工會與外國工會之聯合,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通過,函經主管機關認可後行之。
理由-
「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民國99年6月1日全文修正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應屬自始無效,無待主管機關審查或函請變更,爰酌作文字修正。至於原規定所定章程違背法令情形,因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已有章程決議事項,可為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所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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