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七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7條規定: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發起組織工會須開創立大會,議定章程。
前項章程之議定須得發起人四分三以上之同意。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凡同一區域年滿二十歲,同一產業之工人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或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本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以命令定之。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凡同一區域或向一廠場年滿二十歲同一產業之工人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凡同一產業內各部份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以命令定之。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工會之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其區域,但交通、運輸、公用等事業之跨越行政區域者,得由主管官署另行劃定。
=民國64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工會之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但交通、運輸、公用等事業之跨越行政區域者,得由主管機關另行劃定。
理由-「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民國99年6月1日全文修正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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